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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7條

實施管束,應將受管束人安置或隔離於寢室、醫務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並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之,管束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但航行中軍用艦艇,經指揮官給予受管束人陳述意見機會後,不在此限。 受管束人患有疾病或身體外傷,有送醫治療之必要者,應終止管束,並將其送往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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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