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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管束,指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以實力拘束受管束人身體,並暫時安置或隔離於適當處所之措施。 實施人員為前項措施,應注意受管束人身體及名譽;以強制力實施者,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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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