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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6條

實施管束,應將管束原因及得依法聲請提審等要旨告知受管束人,並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受管束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其指定之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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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