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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13條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死亡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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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的其他條文

第12條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為標準計算之。第14條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在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第15條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一、作戰致身心障礙:一等:給付四十個基數。二等:給付三十個基數。三等:…第16條退伍給付規定如下:一、保險滿五年者,給付五個基數。二、保險超過五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第16-1條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第16-2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於遞延繳納保險費期間請領保險給付時,應先…第16-3條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第17條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發生二種以上之保險給付事故者,以最高一種為限。第18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一、參加保險未滿三十年無故停繳保險費。二、非因作戰或因公…第19條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一、喪失國籍。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第20條被保險人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辦理保險給付後,返回部隊或回鄉者,應向該管主官或縣、市後備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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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