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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 第19條

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 二、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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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