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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0條

社政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三款人員請求輔導就業時,依傷殘軍人及服役時間 長短之順序,參照原有職業,志願及軍中習得專長,分別就適當機構優先 安置或輔導就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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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