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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9條

第 三 章 軍人權利之實施 › 第 二 節 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就業者,以各回本業為原則 ,於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原經保留底缺者,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底缺證明書逕向原 機構請求復職,如原機構已不存在或改組者,得向其上級機關或同業 公會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二、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及保留工作證件,逕 向原機構申請繼續聘僱,如原機構之工作已不存在時,得向當地之社 會局 (科) 申請輔導就業。 三、原無職業或因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底缺免保留者,憑辦理 後備軍人報到證明,分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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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地方政府對由內政部分配或國防部資送回鄉之殘廢軍人,由社政人、人事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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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