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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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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軍人權利之實施 › 第 二 節 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及優先就業
復職就業之職工收到復職或就業之通知後,無故逾三個月不報到者,視為 自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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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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