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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8條

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事業機構 (包括廠場公司行號) 對職工應徵召服兵者,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職工「保留底缺證明書」 (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發給保留工作 證件) ,其有效期間以職工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 後三個月為限。 二、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造具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陳報主管機 關或上級機關備案,並以副本抄送應徵召職工戶籍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 (兵役科) ;私營事業機構造具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送各該 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彙列名冊陳報當地社會局 (科) ,並以副本 抄應徵召職工戶籍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如公私營事業機構未參加 同業公會者,其名冊免送同業公會,應逕送當地社會局 (科) 。 三、已錄取或聘派當未到職者,視同現職職工保留工作,並比照第一款及 第二款辦理。 前項「保留底缺證明書」「保留工作證件」及「保留底缺或工作名冊」格 式由內政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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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