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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軍人權利之停止
現役軍人因消失身分或被通緝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規定之權利。
AI 白話解釋

「軍人權利之停止」的其他條文

第32條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因消失身分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第33條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之權利:一、喪失…第34條殘廢軍人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三章第四節規定之權利。第35條軍人及其家屬或殘廢軍人應享之權利,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其本人者,由所屬機關部隊或承辦之軍法司法…第36條軍人家屬及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應享之權利,其停止原因發生於家屬或子女者,由縣(市)政府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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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