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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32條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因消失身分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停止第三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之權利: 一、在通緝中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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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