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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35條

軍人及其家屬或殘廢軍人應享之權利,其停止之原因發生於其本人者,由 所屬機關部隊或承辦之軍法司法機關通知所屬 (縣) 市政府處理之,其係 現役軍人者,通知關係師、團管區司令部轉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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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