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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二 節 復審人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並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未選定代表人者,權保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屆期未選定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指定之。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復審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文書證明。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第一項代表人之選定及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通知權保會,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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