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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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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二 節 復審人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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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人」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並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未選定代表…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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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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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條
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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