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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二 節 復審人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權保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權保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輔佐人,權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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