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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二 節 復審人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復審人為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復審人為復審行為。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復審人死亡、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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