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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28條

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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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