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15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一 節 復審之提起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行政處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三十日期間自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復審,應於法定期間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提出申請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復審提起之日,以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因原處分機關未告知有管轄權之權保會或告知錯誤,致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或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以外之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復審人在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

「復審之提起」的其他條文

第13條軍人對於權責機關對其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第14條非軍人基於其原軍人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前條規定提起復審。軍人已死亡者,其遺族基於該軍…第16條提起復審應具復審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復審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第17條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第18條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第19條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請求,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第20條復審人在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或權保會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第21條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第22條復審提起後,復審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復…第23條權保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 第14條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