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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66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6條
對
第五十七條
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 權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
第五十一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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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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