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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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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地方軍事法院置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人,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任之。 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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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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