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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
地方軍事法院置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人,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任之。 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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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的其他條文

第9條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第10條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應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合議決定之;委員任一性別比…第11條權保委員或書記官於復審或再申訴所涉爭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與提起復審或再…第12條權保會所為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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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