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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9條

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 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有管轄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 一人分別提起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權保會得依職權移送最先受理或關係最切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數權保會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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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