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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17條

監獄不論晝夜,均應由監獄官士嚴密戒護。 警衛部隊受監獄主官之指揮監督,擔任監獄警衛安全事宜,監獄警衛措施 ,務求嚴密,衛兵之部署,武器之配賦,與衛兵勤務之執行及訓練,應不 斷檢討改進,並應策訂應變計畫,預想各種狀況,勤加演習,對警戒、照 明、警報、通信等設施,應隨時檢查,以確保安全。 監獄官士及警衛部隊應經常提高警覺,密切配合,隨時支援,以鞏固監內 外防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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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