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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70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減少勞作金。 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六小時至八小時為限。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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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