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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 第71條
軍人監獄規則 第71條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 ,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前項緩予執行者,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 ,應撤銷其懲罰。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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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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