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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72條

受刑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其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得令其賠償 。 賠償之數額經監務委員會決定後,得於保管金或儲存之作業勞作金內扣還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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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