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 第2條

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系統性查核:指針對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之查核。 二、查核機關: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書面審查:指針對輸出國(地)政府機關提供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四、實地查核:指查核機關派員至輸出國(地),對其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系統性查核。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