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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第5條

完成系統性查核之輸出國(地)或依第七條免系統性查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查核機關得要求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以確認輸出國(地)之管理體系與我國具等效性: 一、輸出國(地)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或政府機關監督措施有重大變革。 二、輸出國(地)境內發生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三、輸出國(地)輸至我國或其他國家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經輸入查驗有嚴重違規情形。 四、依第七條免系統性查核或三年以上未執行實地查核,經查核機關認定有必要審查或查核。 五、其他經認定輸出國(地)食品及其相關產品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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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系統性查核:指針對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第3條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如附表。第4條系統性查核應由輸出國(地)政府機關,向查核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查核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於…第6條實地查核結果不符合時,得要求輸出國(地)限期將改善報告送查核機關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複…第7條依本辦法應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於本辦法施行前,已有輸入紀錄者,於原已輸入範圍內,得免申請系…第8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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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