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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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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 第6條
實地查核結果不符合時,得要求輸出國(地)限期將改善報告送查核機關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查核複查改善情形。 實地查核之費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輸出國(地)負擔: 一、前項之複查。 二、經查核機關依
第四條
第二項第二款為同意之決定,後續申請新增指定生產設施者之查核。 三、經查核機關依
第四條
第二項第三款為不同意之決定,重行申請。 前項各款以外之情形,必要時,查核機關亦得要求輸出國(地)負擔實地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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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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