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第27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27條

前條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臨時會議於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察委員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