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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31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決議,會員代表非全體出席時,得依前條行假決議 ,並議定限期在三日內通告未出席之代表,依限以書面表示贊成否,逾期 不表示者,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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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