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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29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代表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 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對假 決議行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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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