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第30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30條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分之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 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 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委員之解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9條
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