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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30條

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分之二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 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 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委員之解職; 四、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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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