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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表彰之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及條件: 一、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 二、實施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有關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 本辦法表彰對象之報名及遴薦方式,由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所稱各級政府:在中央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及其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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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