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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4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各級政府或民間推薦,亦可自行報名接受表彰。 審查會審查前項受推薦者或報名者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二、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三、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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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