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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辦理表彰,得成立審查會;其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至少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所屬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得由召集人裁決之。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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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