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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發給之獎金;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前項撤銷或廢止作業,得召開審查會會議,依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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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