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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第5條
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5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獎金數額,由各級政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第二款所定獎狀、獎牌或獎座格式,由各級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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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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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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