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附表一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