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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第19條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19條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六條
規定公告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從事農業相關經營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但從事農產運銷業者,應以有使用國產原料或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為限。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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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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