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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二、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三、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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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