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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1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暨所屬機關人員,申請發給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 明,依本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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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