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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 第11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11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包括文件檔案、業務往來資訊及相關分析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對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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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第8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
第9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第13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第3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一、不得接受客…
第4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
第5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
第6條
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
第7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另有規定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
第8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
第9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第10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
第12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
第13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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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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