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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第8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適用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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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