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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第1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12條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應由該農會、漁會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召集農業金庫開會研商,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農業金庫提出申請,召集機關得洽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 農業金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其融通金額有超過本法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三
授權規定需專案處理者,應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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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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