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 第3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3條

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偏遠地區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工作,得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 前項業務輔導工作,必要時,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予以補助。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