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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第4條

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業務輔導,在於促進其健全經營,適時輔導及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改進業務缺失,落實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制度,藉由農業金融體系垂直整合,提昇整體競爭力,以充裕農業資金並保障存款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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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