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 二、前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聲明書。 四、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核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