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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 前項農業保險作業範圍如下: 一、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 二、其他非承擔危險之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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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