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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33條

農會選舉之當選人,先後當選上下級農會理事、監事之職務時,應於當選上級農會理事、監事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分別向各該農會自行擇任一職,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擇定者,即喪失其上級農會理事、監事之當選資格,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依候補順序遞補,並通知各該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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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