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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41條

農會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農會提出答辯書,逾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被罷免人為理事長者,由農會總幹事通知之。 前項答辯書應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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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